受養人續簽幾時遞表?四星期定三個月核對清單

受養人續簽的申請窗口,按保證人類別分兩級:一般受養人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遞交,「指明計劃」下的受養人則可於屆滿前三個月內遞交。申請一律經入境處網上系統辦理,遞交時與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都必須身在香港。

四星期還是三個月,看的是保證人而不是日曆

很多人以為續簽窗口是固定的,其實第一分叉在保證人身上。若保證人屬「指明計劃」人士,受養人可於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其他受養人則在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申請。換句話說,同樣是受養人身份,遞表時間可以相差兩個月以上,先確認保證人屬於哪一類,再倒推遞表日。

真問題在於,申請窗口、網上服務適用性、文件清單是三套不同的規則,混在一起判斷就會出錯。窗口只管「幾時交」,網上服務只管「交唔交得」,文件清單只管「交咩」,三者要分開核對。

邊啲情況唔可以用網上申請續簽?

所有以受養人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須透過入境處的網上申請系統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但以下情形不適合使用網上服務:遞交時並非身在香港;領取「電子簽證」時不會身在香港;現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逗留期限已屆滿;餘下逗留期限超過三個月(如保證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或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則為超過四星期);旅行證件將於六個月內期滿(如保證人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人士、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或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則為三個月內期滿);需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且不會在期限屆滿前返回;或自入境或上一次延長逗留期限後情況已有變更,例如轉換保證人。

任何一項命中,就不是「照交」的問題,而要按實際情況另行處理。值得關注的是,「餘下期限超限」這一條最容易被忽略——太早想交,系統同樣不適用。

續簽要上載咩文件?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受養人有特別表格

一般受養人的網上申請,須上載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顯示個人資料、最近期逗留條件和期限/入境標籤及任何資料更改的頁面)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同樣顯示上述頁面)及其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以及其他證明文件。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港逗留人士的受養人,另須上載表格 ID91 第 1 至 3 頁、表格 ID481A 保證人聲明書,以及(如適用)表格 ID481B 受養人聲明書。

兩項手續細節別漏:受養人為 16 歲以下人士,網上申請表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提交的文件若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受養人續簽逗留期限核對清單:網上申請資格、例外情形與所需材料

核對項目 判斷標準 所需材料 下一步
申請窗口 「指明計劃」受養人:屆滿前三個月內;其他受養人:屆滿前四星期內 護照上的逗留期限頁 按保證人類別倒推遞表日
網上服務適用性 逐項排除八類不適用情形,任一命中即不可網上辦 旅行證件有效期、現時逗留身份 先核對再開表
身在香港 遞交時及領取「電子簽證」時均須在港 行程安排 預留兩次在港時間
簽證年期模式 永久性居民/不受逗留期限約束居民的受養人: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 3-3 年,60 歲或以上父母 2-2-3 年;就業或指定計劃人士受養人與保證人掛鈎;就讀人士受養人先 12 個月、其後逐年 保證人簽證期限 核對預期批出年期
文件清單 一般受養人:身份證+旅行證件+保證人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其他證明文件;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受養人另加 ID91 第 1 至 3 頁、ID481A,適用時加 ID481B 上述文件及電子簽證 按身份分流上載
譯本與簽署 非中英文文件須附核證譯本;16 歲以下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核證譯本、簽署人身份 補齊後才遞交
費用與處理時間 「指明計劃」須繳申請費及兩級制簽證簽發費,申請費不退還;一般約二至三個星期處理 繳費工具 按處理時間安排行程

續簽期間簽證到期,可唔可以留喺香港等結果?

不可以想當然。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申請延長逗留而申請正在處理中,除在特別情況下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外,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違反逗留條件(包括逾期逗留)屬嚴重的刑事罪行。把「等結果」當成「可以留低」,是續簽期最貴的誤解。

至於審批,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實際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遞表日要預留這段緩衝,而不是壓在屆滿前幾日。

批幾多年,同保證人掛鈎定固定模式?

兩種都有,取決於保證人類別。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其受養人的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及受養子女,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以 3-3 年模式批出;60 歲或以上父母則以 2-2-3 年模式批出。獲准來港就業,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一般首先獲准逗留 12 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

審批還有一個前提: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順帶兩點常被問到: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港從事僱傭工作;所有受養人在港就讀則無須事先取得批准。長線看,獲准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續簽記錄的連續與完整,就是這條七年路的底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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