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僱傭條例》下,試用期首個月辭職免通知、免代通知金;試用期滿第一個月後,通知期不少於7天;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而合約又無明確訂明通知期的連續性合約,則不少於1個月。年假方面,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起享7天有薪年假,按年資遞增至最高14天。以下內容一切以《僱傭條例》及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本文不列具體金額。
試用期首個月辭職,真係可以即走?
可以。只要是連續性合約,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終止合約無需通知期,亦無需代通知金。這裡有個容易誤解的位:即使合約白紙黑字寫了試用期內要7天或1個月通知,法例仍然容許任何一方在僱傭首個月內隨時終止合約。所以「合約寫咗要一個月」在首個月內並不生效。
但要注意一個前提:法例並沒有要求僱主一定要給予試用期。若合約根本無訂明試用期,員工一入職就當正式員工,首個月免通知的規定就不適用,必須依合約或法定要求給予通知。
合約寫試用期後一個月通知,法例話7天,邊個為準?
兩者取其高者。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如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合約訂明,但不得少於7天;如合約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7天通知。換句話說,7天是法定下限,合約可以寫得更長,但不能短過7天。若合約寫「一個月」,那就是一個月。
至於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如合約有明確規定,依合約訂明但不少於7天;如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真問題在於:很多打工仔簽約時只盯薪酬,忽略了通知期條款,到辭職才發現「未做夠三個月都要一個月通知」。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對照表
以下按《僱傭條例》整理,方便你辭職或解僱前逐項核對。使用前先確認三件事:一、是否連續性合約;二、是否在試用期內、期滿第一個月沒有;三、合約有否明確訂明通知期。
| 僱傭情況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 連續性合約、試用期內首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
| 連續性合約、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合約訂明,但不少於7天 | 按通知期以日/星期或月為單位計算 |
| 連續性合約、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7天 | 按通知期以日/星期或月為單位計算 |
|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合約有明確規定 | 依合約訂明,但不少於7天 | 按通知期以日/星期或月為單位計算 |
|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1個月 | 按月為單位計算 |
代通知金的計法分兩種。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時,按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通知期以月為單位時,按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月數。
這裡有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陷阱: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剔除與否,計出來的代通知金可以差很遠。
過咗試用期但做未夠一年,係咪一定冇年假?
法定有薪年假的門檻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未做夠12個月,法例下的法定年假未正式觸發。但這不代表公司可以叫你「頭一年只放無薪假」——若合約或公司政策提供更優厚的年假,那就依合約辦,合約條件不能低於法例,但可以高於法例。
年假日數按年資遞增,最高14天。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年假可唔可以換錢?公司唔畀放又唔補錢,犯法嗎?
年假的基本原則是「放假」而非「換錢」。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唯一例外: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僅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換句話說,頭10天年假不能「買斷」,公司不讓放又不補錢,屬於違反條例的情況。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點: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是說,辭職通知期歸通知期,年假歸年假,兩者不能互相抵銷,除非僱主同意。
連續性合約嘅工時要求,轉咗新規定未?
這是2026年最值得留意的改動。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為: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當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有關條文載於《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並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
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門檻由18小時降至17小時,並新增四星期合計68小時的替代條件,對兼職及斜槓族影響深遠——以往每週差一小時就「斷纜」的邊緣個案,新規定下有機會重新符合資格,連帶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等權益都會受影響。
無論你是準備辭職的僱員,還是要處理離職的僱主,最穩妥的做法是拿合約出來,對照上表逐項核對,再以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身份規劃與工作安排往往互相牽連,若你同時在考慮優才、高才或進修落戶,工作合約的通知期與年假條款,值得在簽約前就睇清楚。
信息来源
本文整理自以下公开材料:
- 劳工法例 | IWSS 输入劳工计划
- 15/05/2026-14/06/2026 「一個月通知期」是指終止僱傭合約時, …
- 【勞工法例】過咗試用期都唔可以放年假?事主:公司話頭一年只可以請無薪假!
- 辭職前要知勞工法!7大公式計算離職通知期及提早走代通知金 – Jobsdb Hong Kong
- 4.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可否包括法定的年假或產假?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勞工處-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香港政府
- 【勞工法例丨試用期】新入職都要一個月離職通知期?原來僱傭合約咁寫冇問題?!打工仔分分鐘中伏!
本文由 Dion 整理与撰写,结合 AI 工具辅助。如有事实错误,请通过页脚联系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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