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资纠纷:先找劳工处还是直接去审裁处?

在香港遇劳资纠纷,路径只有一条:先经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免费调解,调解不成功再按情况转介劳资审裁处申索,审裁处一般不接纳律师代表。申索有时效限制,且审裁处只处理《雇佣条例》相关金钱申索——这两条边界决定了你该走哪条路。

劳工处调解:免费、非强制,但几乎绕不开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为雇主和雇员提供调停服务,协助双方解决劳资纠纷、达成和解,以不拘形式和比较简单快捷的方法处理,不收任何费用。调停服务属建议步骤而非强制,但实务上,审裁处登记处在预约入禀时,会要求出示劳工处案件转介编号(如适用),可见先走调解是常规入口。

劳资关系科在全港设有多区办事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00至下午6:15,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查询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咨询热线2717 1771。

调解不成功,个案会按情况转介至劳资审裁处或其他法庭处理。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实务点:审裁处鼓励和解,入禀前仍可联络劳资关系科调解,诉讼任何阶段也可向审裁处提出和解;首次聆讯前,可向负责案件的调查主任寻求协助。

劳资审裁处受理什么、不受理什么

审裁处专为市民解决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费用低廉,不容许与讼双方由法律代表代为出席聆讯。可申索的项目包括:所做工作应得工资、雇主终止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终止雇佣金、年终酬金、双粮或年终花红、佣金,以及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管辖范围上,申索额超过港币15,000元的申索由审裁处处理;涉及不超过10名申索人而每人的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15,000元的案件,则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此外,因任何人未有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条文而引起的申索,以及涉及违反雇佣合约条款的申索,也在审裁处管辖之内。

入禀可致电审裁处二十四小时电话预约系统2625 0056,或浏览司法机构网页预约。预约当日须到登记处报到,出示香港身份证及劳工处案件转介编号(如适用),并携带所有支持文件。调查主任会面协助拟定申索书(表格2)。审裁处将申索书送达被告人,每个地址收费10元;缴费标准为:申索额2,000元或以下收费20元;2,001至5,000元收费30元;5,001至10,000元收费40元;10,000元以上收费50元,可根据理由申请减免。

没有合同,只有聊天记录,能追讨吗?

能。审裁处的申索不强制要求书面雇佣合约,调查主任会协助你梳理证据。关键是保留所有能证明雇佣关系与欠薪事实的材料:粮单、通讯纪录、工作安排截图等。实务要点是申索有时效限制,宜及早处理并保留合约、粮单、通讯纪录等证据。聊天记录本身可作为证据之一,但单独使用证明力有限,配合粮单或转账记录会更稳。

“若你想在劳资审裁处入禀之前尝试寻求和解,可联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劳资关系科提供调解服务,协助雇主和雇员尽快及和睦地达成和解。”——香港司法机构劳资审裁处官方页面

跨境雇佣:谁才是真正的雇主?

这是港漂和内地劳工最常踩的坑。当事人通常同时与香港及内地的公司订立了雇佣合约,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争辩谁才是真正的雇主、应以香港还是内地的雇佣合约为准。审裁处受理涉及违反雇佣合约条款的申索,不论违反事项是在香港履行的合约条款,还是《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适用的合约条款。换言之,即使合约涉及跨境安排,只要落入审裁处管辖,仍可申索。但“谁是真雇主”这个前置问题,需要靠合约签署方、实际发薪方、工作指令来源等证据来厘清。

内地劳工如在香港与雇主发生劳务纠纷,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条来自实务问答,具体处理方式以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审裁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差在哪?

核心分流门槛是金额和人数。审裁处处理申索额超过港币15,000元的申索;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涉及不超过10名申索人、且每人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15,000元的案件。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地址为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十楼,查询电话2927 8000。简单说:金额小、人数少,走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金额超过15,000元,走劳资审裁处。

不服裁决,可以上诉吗?

可以,但门槛不低。不服裁决的一方,可在裁决送达后7天内,以“法律论点有误”或“超越审裁处司法管辖权”为由,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申请不会自动搁置判决执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此外,当事人可在裁决后7日内向审裁处申请复核;审裁官也可在14日内自行纠正错误。

程序节奏上,首次聆讯安排在提交申索书后10至30天内进行,目的为确认文件、探讨和解,并非立即审讯。双方必须出席,否则可能导致申索被剔除或缺席判决。出庭代表方面,一般须亲自出庭,法团或合伙公司可由指定人员代表;经审裁处批准,已登记的工会或雇主协会代表可代为出庭,但律师不得代表发言,可在公众席观察。

若涉及基于性别、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的歧视申索,须先经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失败,申请人可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这条路径与一般劳资金钱申索不同,别走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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