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有效吗?缺见证人直接无效

手机录一段遗嘱,有效。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这四项缺任何一项,遗嘱都可能被判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写得很明确: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北京政法网发布的普法文章把这条拆得更细:遗嘱摄立过程需要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和立遗嘱人要在录像当中记录自己的姓名、面貌和录制的时间;录像遗嘱的载体无论是手机还是摄像机,一定要保存完好。

不公证,遗嘱照样有效

很多人卡在“没公证”这道心理关上。公证只是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不是生效前提。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只要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都具备法律效力。

真正变化发生在效力顺位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过去立了公证遗嘱想改,还得再跑一趟公证处;现在一份合规的录像遗嘱,就能覆盖在先的公证遗嘱。

怎么拍才算合格

录像遗嘱的合格线,不在画质,在“全程”和“出镜”。

见证人要全程在场,不能录到一半进来打个招呼就走。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都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可以口头报姓名,也可以露脸,但得让画面能对应到人。年月日要出现在录像里,口述或画面显示都行。录制过程要连续,不能剪辑拼接。

载体保存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环。正策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研究提示,录音录像设备或保存介质可能有损坏、丢失或者被病毒侵害等风险,建议订立后尽可能保存好原设备并制作多份备份文件。原始设备别急着格式化,备份多留几份,将来举证时用得上。

谁能当见证人,谁不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划了三条红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把“有利害关系”进一步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实践中容易踩的坑是找子女当见证人。子女本身就是法定继承人,不能见证。找邻居、老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相对稳妥,前提是对方与遗产分配没有债权债务或合伙关系。

“有遗嘱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多,反映当事人通过订立遗嘱来体现自己处置遗产的意识及行动力在提高。”——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何官益律师(来源:广州花城报道)

录像遗嘱要每页签名吗

不用。每页签名是打印遗嘱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没有“页”的概念,它的形式要件落在录像本身:见证人在场、姓名或肖像入镜、年月日入镜。

但录像遗嘱可以配合打印遗嘱一起用。天津高广昊律师在普法文章中的建议是,对于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遗嘱,建议同时进行录像记录,增强证据效力。录像能固定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这在继承纠纷中是关键证据。

从继承法到民法典,多了两种遗嘱形式

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彼时电脑、打印机尚未普及,录像设备更少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新增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遗嘱形式扩展为六种。

何官益律师在采访中介绍,原继承法所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遗嘱订立需求,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两类新型遗嘱形式,不仅更便于自然人订立遗嘱,也降低了订立遗嘱的成本,但需要保证遗嘱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否则极易出现遗嘱效力瑕疵甚至无效的情形。

手机就在口袋里,录像遗嘱的门槛不高,但要件是硬的。见证人数量、姓名肖像、年月日,一个都不能少。拍之前把这三样核对一遍,比事后打官司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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