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5案例堵住“假放弃真逃债”

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领取、占有甚至处分了遗产——法院不会允许这种“假放弃真逃债”的操作。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这种行为会被视为未放弃继承,继承人必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把烂摊子甩给民政部门。

所谓的“放弃继承”,关键边界在于必须同时放弃对遗产的实际占有和处分。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3位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却实际领取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遗产并作出处分,还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向债权人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并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法院认为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

谁可以当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有明确顺序:首先是被继承人生前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则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如果既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兜底担任。

在另一则典型案例中,被继承人黄某松与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指定黄某娟继承全部遗产。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她同时作为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这体现了法院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

继承人下落不明,遗产怎么办?

当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确保遗产安全。

非法定继承人照顾老人能分遗产吗?

可以。在“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案中,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长期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去世后还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这一规则鼓励亲情道义,保护那些没有法定义务但实际付出照顾的人。

遗产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从哪里出?

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典型案例五中,某银行诉某区民政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明确:遗产管理的必要合理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从遗产中支付。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不会因为履行职责而自掏腰包。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作出了三项重大制度完善: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其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这三项制度在本批案例中均有体现,填补了遗产管理规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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