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續簽幾時交表?三個月窗口與六星期底線

受養人續簽的窗口是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保證人屬「指明計劃」來港人士)或四星期內(保證人屬永久性居民),無論哪一類都應最少預留六星期交表。交表、繳費、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等候結果期間,除獲入境事務處處長特別批准外,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

這裡先修正一個最常見的誤解:已交表不等於可以留港等結果。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延長逗留申請正在處理中,除特殊情況獲處長批准外,仍須在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違反逗留條件包括逾期逗留,屬嚴重刑事罪行,可能被檢控及遣送離境。

最早幾時交、最遲幾時交?

「指明計劃」下的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其他受養人則於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入境處明確要求,「指明計劃」下的申請應盡早在三個月窗口內提出,並在所有情況下最少於屆滿前六星期遞交。

換句話說,三個月是「最早可以交」,六星期是「最遲應該交」。中間留出的,是補件與處理時間。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申請費後起計,一般約二至三個星期可完成處理,但實際時間視乎個別情況及申請數量。

保證人是永久性居民,還是優才/高才,窗口有咩分別?

分別在窗口起點與獲批年期。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時,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以3-3年模式批出,60歲或以上父母則以2-2-3年模式批出。

保證人若是獲准來港就業,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與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一般先獲准逗留12個月,其後逐年申請延長。這一類受養人的續簽窗口,就是屆滿前三個月。

交完表未批,可唔可以留港等結果?

不可以,除非獲特別批准。這一點與很多家庭的直覺相反:遞交申請只代表申請已進入處理程序,不代表逗留期限自動延長。真問題在於時間規劃——如果太遲交表,處理期與期限屆滿日重疊,家庭就要預備離港方案。

另外三個「必須身在香港」的節點要記住: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繳費時、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都必須身在香港。離港等結果可以,但這三個動作不能在外地完成。

續簽要上載邊啲文件?

申請人一方:有效旅行證件(含最近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及最近簽發的電子簽證)、香港身份證。保證人一方: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逗留許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經濟與住址證明是保證人的核心舉證責任:保證人須提交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及住址證明(例如租金收據),以支持受養人在港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獲提供適當居所。

ID 481A 要聲明啲咩?過去十二個月唔喺香港要點寫?

保證人聲明書(ID 481A)是保證人繼續作保的承諾書,並須聲明過去十二個月內不在香港的時段。其他申請人於網上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系統,均附有保證人聲明書部分,填寫時如實申報離港時段即可,隱瞞反而構成虛假陳述風險。

受養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窗口與保證人資格判斷工具

把散落在入境處受養人頁面、網上申請文件清單與 ID 481A 表格頁的規則,摺疊成一個以「逗留期限屆滿日」為單一輸入的倒數計算器:一次算出最遲遞交日、建議遞交日、最早可遞交日、預計有結果日與最後離港緩衝,並同步輸出保證人資格與文件齊備度的三態判斷。

輸入條件 計算步驟 結果 適用邊界
逗留期限屆滿日 D(以電子簽證或延期逗留標籤為準);受養人類別(保證人屬指明計劃來港人士/屬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居民);保證人是否仍為真正居港香港居民;是否出現致使失去保證的變化;經濟狀況與住址證明是否備妥;各項文件是否齊備 步驟1:以 D 為唯一時間錨點。步驟2:指明計劃類窗口為 D 減三個月,永久性居民類為 D 減四星期。步驟3:最早可遞交日=D 減三個月或四星期。步驟4:最遲遞交日=D 減六星期(指明計劃類硬底線)。步驟5:建議遞交日=窗口一開即交。步驟6:預計有結果日=遞交日加三星期。步驟7:離港緩衝=D 減預計有結果日。步驟8:保證人三項門檻(真正居港、無失去保證變化、能提供經濟及住址證明)全為「是」方可進入文件檢查。步驟9:文件逐項核對,缺一項為「需補件」。 四個關鍵日期(最早可遞交日、最遲遞交日、建議遞交日、預計有結果日)+離港緩衝;三態判斷:可提交(保證人三項全符合且文件齊備)/需補件(保證人合格但文件有缺)/不應提交(保證關係已變,先處理保證關係)。緩衝為負值即標記「時間不足,須預備離港方案」。 日期僅為按官方一般處理時間推算的規劃值,非入境處承諾;不適用於就讀人士受養人的四星期窗口判斷;不構成批准保證;「指明計劃」下已繳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不會退還。

值得深讀的是「失去保證」這條線。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婚姻狀況一變,續簽的基礎就變了,這不是補一份文件可以解決的事。

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成本:在「指明計劃」下以受養人身份提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簽證簽發費,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所以三態判斷的價值不在於「交得快」,而在於交之前就確認自己屬於「可提交」,而不是花錢買一個注定被拒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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